湖南永州東安縣委巡察辦選調事業單位人員公告
參照《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中組發〔2013〕3號)、《湖南省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湘人社發〔2016〕1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東安縣委巡察辦面向全縣公開選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調原則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考試考察相結合擇優選調。
二、選調職位、人數
東安縣委巡察辦在全縣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范圍內公開選調工作人員3名。具體崗位根據工作需要由用人單位分配。
三、選調范圍和條件
(一)選調范圍
選調范圍為在編在崗全縣事業單位全額撥款工作人員(工勤人員身份除外);須服務期滿;須兩年以上工作經歷(含試用期,工作經歷累積時間計算到2019年11月30日止)。
(二)選調條件
1.政治素質高、理想信念堅定,忠誠、干凈、擔當,公道正派,嚴謹務實,事業心和責任心強,工作表現好。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質,品行端正。
2.有較強的文字綜合、組織協調能力。
3.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全日制本科學歷可放寬至入黨積極分子)。
4.年齡在42周歲以下(1977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5.每年年度考核均獲得稱職及以上等次(不含試用期不定等次)。
6.同等條件下,有紀檢監察、巡察、審計、財務工作經驗的優先考慮。
7.身體健康,能適應所報考職位的工作需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5.人事檔案中“三齡兩歷一身份”有問題的;
6.社會關系復雜,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選調程序
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研究決定、公示、調入等程序進行。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19年11月 29日-- 12月3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報名地點:東安縣委巡察辦(縣行政中心1樓北107室),聯系電話:0746-4211083。
3.報名方式:
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進行,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填寫《東安縣委巡察辦公開選調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簽署推薦意見并蓋章,連同有關資料到縣委巡察辦現場報名。
4.報名所需材料:
(1)《東安縣委巡察辦公開選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見附件,一式兩份);
(2)單位書面推薦意見(主要是德能勤績廉及主要專長的現實表現);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張;
(4)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提供在編證明,并加蓋單位和主管部門公章;
(6)中共黨員身份證明(由各單位黨委、黨組出具書面證明)。
所有資料均用A4紙,報名材料一律不退,請自行留存底稿。
(三)資格審查
由縣委巡察辦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四)考試
1.筆試。報名人數與職位公開選調計劃數比例不低于3:1,達不到開考比例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筆試采取閉卷方式進行,主要測試內容為巡察業務知識及文字綜合知識,滿分為100分。考生參加筆試時須執本人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筆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2.面試。根據考生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按職位數與考生數比例1:2確定面試人員,筆試成績并列的同時確定為面試人員。面試采用結構化試題。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考生綜合成績滿分100分,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筆試、面試成績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五)體檢。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按1:1的比例從高到低確定體檢對象,若綜合成績相同,筆試成績高者入圍。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者不列入考察范圍,按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體檢項目及標準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
(六)考察。考察由縣委巡察辦組織實施。如有自愿放棄或考察不合格等情況出現錄用計劃缺額時,則按考生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遞補。
(七)公示。擬選調人員在東安縣人民政府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八)調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所反映問題不影響選調結果的人員,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五、有關紀律和要求
1.報名人員提供信息必須詳細、真實、準確,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即取消資格,并通知所在單位依規嚴肅處理。
2.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選調的全過程,在任何時候、任何環節發現不符合選調條件、弄虛作假或違反選調規定的,立即取消其選調資格。
3.為保證公開選調工作順利進行,報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托人說情、打招呼,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選調資格。
六、組織實施
本次公開選調工作由縣委巡察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東安縣委巡察辦負責解釋。
中共東安縣委巡察辦
東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