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違紀將降低養老金!人社部再放大招!
來源:人社部
2017-07-05 16:03:38
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經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社部日前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起來看有哪些“干貨”——
《處分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舉辦單位”欄所記載的部門為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按照《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于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
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作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分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處分期滿后,解除處分有規定
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并在解除處分決定中注明。
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后,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
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
對于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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