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高陽縣招聘公安警務輔助工作人員15人公告
來源:高陽公安
2024-01-15 15:49:02
高陽縣公開招聘公安警務輔助工作人員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公安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高陽縣公安局委托我公司面向社會以勞務派遣方式公開招聘公安輔警15名,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則
堅持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二、招聘職位
公安輔警職位15名,均為男性。
三、招聘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自愿從事公安警務輔助工作;
(二)戶籍不限;
(三)身體健康,形體端正,無殘疾、無紋身、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面部無明顯疤痕。雙眼裸眼視力0.8以上,身高1.70米以上;
(四)年齡在18—35周歲(截止至報名時間)。
(五)考生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即可報名。復員退伍軍人學歷可放寬到高中,攜帶相關退伍證件加10分,同等條件優先錄用。
(六)報名參加公開招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招聘:
1.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本人家庭成員或主要社會關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8.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9.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10.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11.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發布公告
2024年1月11日,將招聘名額、職位、條件、程序、報名時間及地點等有關事宜,由高陽縣新起點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統一對外公布。
(二)公開報名
報名時間: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報名地點: 高陽縣新起點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高陽縣正陽路瑞春家園對面,奧林大酒店東側) 。
報名須攜帶以下材料(均用A4紙打印):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張;
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張(復員退伍軍人另需攜帶轉業退伍證件及復印件兩張);
3.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同版彩色照片4張,其中2張粘貼在報名表上;
4.報名登記表兩張(QQ群文件自行下載,打印并填寫,QQ群號:526908103);
5.經資格審查后,交納報名考務費100元,攝像備查。
(三)資格審查
由高陽縣新起點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組織專業人員,依據招聘條件對報名人員逐一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后,進行筆試和體能測試,于2024年1月21日15:00-17:00到報名處領取測試準考證。
(四)組織考試
1.閉卷考試
2024年1月22日上午8:30,所有報考人員憑《測試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由高陽縣新起點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負責聘請異地專家命題,采取百分制,閉卷考試,主要測試時事政治、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等,考試成績當日在公司對外公布。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或個人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2.體能測試
2024年1月22日上午10:00,所有報名人員進行體能測試。報考人員憑《測試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體能測試項目為400米跑、俯臥撐和立定跳遠,體能測試成績當場公布。
(五)考察
2024年1月22日下午14:30,高陽縣公安局對所有報名人員進行考察,考察報考人員是否具備職位所需的基本能力素質,考察結果采用百分制打分。
(六)體檢政審
根據筆試成績X30%+體能測試成績X40%+考察成績X30%+政策加分,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次序確定人選進入體檢政審環節。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由高陽縣新起點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組織,對擬招聘人選在指定醫院進行統一體檢,費用自理;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 對擬招聘人選統一組織政審。對體檢、政審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所缺名額依次遞補。體檢政審時間另行公布。
(七)確定人選
根據考試、考察、體檢、政審結果正式確定招聘人員。
五、相關待遇
(一)簽訂合同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舉報經查不屬實而不影響聘用的,由縣公安局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與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形式為勞務派遣。試用期3個月(包含在合同期內),期間不能適應工作的,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二)工資福利待遇
工資包含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最低繳費基數交納“五險一金”,個人應繳部分由勞務派遣機構代扣代繳,統一購置服裝。
六、組織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在合同期內違法違紀不服從管理或不適應工作的。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經單位批準,從事其他活動,影響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可解除合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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