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河源龍川縣人民法院招聘編外書記員10人公告
龍川縣人民法院招聘編外書記員公告
因工作需要,龍川縣人民法院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書記員。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則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采取筆試、技能考試、面試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二、招聘職數和條件
(一)招聘職數
招聘10名編外書記員。
(二)招聘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
4.報考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2004年8月19日前出生),最高年齡不超過35周歲(即1987年8月19日后出生)。
5.具備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報考時須已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有較強的語言表達、溝通能力;
8.同等條件下有法院工作經歷的考生優先聘用;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書記員。
(1)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人參與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本人家庭成員或主要社會關系人被判處死刑、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5)因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賣淫、嫖娼,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處罰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8)曾因違紀行為被解除合同或擅自離職的;
(9)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或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10)其他不適宜從事審判輔助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報考人員按照報名及資格審查、筆試、技能考試、面試、體檢、考察及聘用程序進行,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用。
本招聘公告同時在龍川縣人民政府網、龍川縣人民法院官網平臺以及龍川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
(一)報名及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2022年8月18日至8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2.報名地點:龍川縣人民法院辦公樓二樓大堂(地址:龍川縣老隆鎮新城開發區6號小區)。
報名時須攜帶報名表、身份證、戶口簿、學歷畢業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3張、個人征信報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及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請考生自行登陸龍川縣人民法院官網下載《龍川縣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編外書記員報名登記表》,填寫后雙面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報名,報名提交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名資格。
(二)筆試、技能考試、面試
筆試、技能考試、面試總成績為100分。筆試占總成績40%,技能考試占總成績30%,面試占總成績30%,成績如出現小數,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1.筆試(40%)
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筆試內容為行政和職業能力測試與法律基礎知識,題型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填空題、簡答題、綜合分析題,滿分為100分。筆試不指定考試教材,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
2.技能考試(30%)
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技能考試內容為電腦文字速錄與筆錄,滿分為100分。
3.面試(30%)
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根據招聘人數與參加面試人數的1:3的比例,按照筆試與技能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滿分為100分。
(三)體檢
根據報考人員折算后的總成績,按招聘人數等額確定體檢人員。如有體檢不合格的,按考試總成績由高至低順序依次遞補。
體檢項目和標準按公務員的體檢項目和標準進行。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四)考察、公示與聘用
體檢合格的考生進入考察環節,由龍川縣人民法院政治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經考察合格后,對擬聘用人員在龍川縣人民法院官網平臺、龍川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影響錄用問題的辦理聘用手續。
四、工資及待遇
本次招聘的臨聘書記員每月工資約3290元,單位按規定繳交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五、其他注意事項
1.本次招聘開通考生微信群,報名當天現場公布二維碼。
2.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準考證與身份證。準考證是考生參加筆試、面試等各環節的重要證件,請妥善保管,遺失不補。
3.考生應保證通訊工具通暢,因通訊不暢導致相關后果由本人承擔。
4.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報考人員應出示“粵康碼”、“行程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并經體溫檢測正常后參加各項考試。前14天內有國內高、中風險地區或國(境)外旅居史的人員,需按疫情防控要求進行“三天兩檢”;報名及考試須佩戴一次性口罩參加。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龍川縣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聯系人:黃俊杰、蔡敏;聯系電話:0762-6751663、0762-6667990。
龍川縣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