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淺說數罪并罰
本文通過一道題帶大家了解數罪并罰。
【試題練習】(單選題)25歲的張甲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放火罪、盜竊罪等數罪,張甲數罪中的每個罪名均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總和刑期為三十八年,則張甲最高可以被判處( )。
A. 有期徒刑二十年
B. 有期徒刑三十五年
C. 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D. 無期徒刑
【答案】C。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題干中有期徒刑總和刑期為三十八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故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故本題答案為C。
知識拓展:
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適用制度。大家要知道的是數罪并罰并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那數罪并罰有哪些原則呢?
第一,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三,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