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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民法典》居住權知識點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22-05-31 15:14:03

  曾經我們并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居住權”,我們對于房子的使用“或買或租”,而這些形式并不能很好地完善國家住房保障體系,亦不能保障弱勢群體房屋居住的基本需求。于是,在《民法典》中“居住權”應運而生。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對于《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權考查較多,接下來我們一起對這項權利進行解讀。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居住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設立、行使和消滅上。


  一、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于上述三條,首先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居住權的設立必須是書面形式,不可以口頭,但是當事人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亦可參照本章規定;


  其次,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設立的,這和房屋租賃有本質的不同,但有例外是當事人的另行約定;


  最后,居住權的設立必須以登記為準,不經登記不發生設立居住權的法律效力。這和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是一樣的道理,不過區別是不動產登記的是所有權,居住權登記的是占有、使用權。它們共同點是都在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二、居住權的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于本條,首先我們要掌握,居住權具有相當強的人身性質,在一些法學理論上,我們又把它稱為“人役權”,因此居住權人所享有的居住權,僅可自己去行使,絕對禁止轉讓給他人或者死后繼承給自己的繼承人。


  其次,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原則上不能出租,這是考慮到住宅使用關系的穩定性,當然,例外是當事人的另行約定,這是對民法自愿原則的一種貫徹。


  三、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首先要注意的是,居住權存在的期限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因此可以是短期,亦可以是居住權人終生。但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我們一般推定其所設居住權期限為居住權人終生。


  其次,一旦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那么其上所設居住權自然不復存在,我們在程序上亦需要去辦理注銷登記。


  【試題練習】(多選)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權利,下列屬于居住權的權能的有( )。


  A. 占有


  B. 使用


  C. 處分


  D. 繼承


  【答案】AB。解析: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它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故A、B項說法正確,C項說法錯誤。根據《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D項說法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