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邊境管理支隊邊境專職輔警招聘170人公告
保山邊境管理支隊邊境專職輔警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保山邊境管理支隊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邊境地區專職輔警,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及人員數量
保山邊境管理支隊此次面向社會招聘輔警170名,招聘崗位為邊境管控專職輔警,聘用人員將分配至騰沖、龍陵各邊境派出所和邊境檢查站,協助從事邊境地區治安管控工作。
二、招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愛崗敬業;
2、年齡范圍: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
3、女性不超過招聘計劃的10%;
4、身體健康,無色盲、無口吃、無紋身;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7、自愿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具有吃苦耐勞精神,服從組織安排;
8、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優先聘用條件
1、優先招聘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犧牲(死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
2、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官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政法類和警察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3、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員;
4、在同等條件下,學歷高者優先聘用;
5、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因公犧牲警務輔助人員的配偶子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聘用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收容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4、曾因違反警務輔助人員有關管理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犯錯誤正在接受審查或受處分且處分期未滿的;
6、本人家庭成員被判處刑罰的;
7、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8、具有嚴重身體或精神疾病,患有癲癇等間歇性疾病,不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9、現役軍人;
10、在讀全日制高校學生;
11、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勞動用工規定不能招聘的;
12、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工作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面試、體能測試、政審、體檢、崗前培訓、公示、聘用等程序進行,進行公平競爭,擇優聘用。
(一)報名
報名時間為:2021 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報名地點:
騰沖片區報名點:騰沖市華嚴路騰沖邊境管理大隊,聯系人丁警官,報名咨詢電話:0875-2868307 ;
龍陵片區報名點:龍陵縣龍山鎮財富中心對面,龍陵邊境管理大隊,聯系人袁警官,報名咨詢電話:0875-2868507;
報名方式:本次招聘方式采取電話預約、本人現場報名,不允許代報,報考人員可提前向各片區報名點電話預約, 攜帶3 天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報名。參加現場報名時,須攜帶 1 寸證件照片4 張,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 份(需正反面復印)、戶口本(或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 份、畢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1 份,士兵(官)退出現役原件和復印件 1 份,現場填寫《報名登記表》1 份、《政治審核表》1 份、誠信承諾書 1 份并認真校對個人報考信息。
(二)資格審查
由招聘單位按照招聘條件對應聘人員提供的報名材料進行審驗。資格審查貫穿招聘工作全過程,如有弄虛作假、違背誠信承諾或隱瞞有關情況的,一經查實取消考試聘用資格。
(三)面試
由招聘單位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下,組織應聘人員進行 “面試”或“筆試+面試”。
(四)體能測評
考試合格的應聘人員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
(五)政審
由招聘單位對應聘人員進行政審,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和政審相關要求執行。
(六)體檢
體能測評合格的應聘人員參加體檢,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體檢費用由應聘人員承擔。
(七)崗前培訓
招聘單位組織政審和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確定為擬聘用人員。
(八)公示
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九)聘用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聘用,對公示期內群眾反映存在問題人員,待問題核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四、薪酬待遇
按照云南省關于邊境專職輔警招錄相關政策執行。
五、注意事項
(一)報考人員必須確保報名時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因未如實填寫報考信息、偽造報考信息、填寫信息有誤、信息與報考人員所持證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響招聘的,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二)招聘過程中,報考人員應隨時保持通訊暢通,因聯系方式變更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取得聯系的,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三)報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告相關規定。因違反相關規定或個人原因造成報考失誤的,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對違反聘用考試紀律的報考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