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輔助人員10人公告
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公開招聘司法輔助人員公告
因工作需要,經審定,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司法輔助人員10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錄計劃
計劃招錄司法輔助人員10名,具體詳見《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人員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2.愿意履行相關義務,遵守紀律,品行端正;
3.年齡為35周歲以下(1984年7月23日后出生);
4.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和資格條件。
(二)資格條件
1.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
2.具體詳見《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人員崗位信息表》(附件1)。
(三)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尚未查清的;
4.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5.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三、薪酬待遇
不同崗位的薪酬待遇可電話咨詢。
四、招錄程序
(一)現場報名與資格初審
1.報名時間:2020年7月23日—8月7日。
2.報名方式:采取網絡報名方式進行,須提交以下材料至南太湖法院郵箱nthxqcourt@163.com
(1)《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人員報名表》(見附件2,報名表用A4紙打印并貼上近期藍底彩色免冠1寸照后掃描);
(2)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戶口簿(戶主和本人頁)原件、復印件;
(4)畢業證(如有學位證一并提供)原件、復印件;
(5)如有工作經歷,需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工作表現等有關資料;
(6)根據報考崗位需要的資質證明和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3.網絡報名結束組織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考核方式
采取考試+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60%,面試成績占總成績的40%。
1.考試
(1)考試分為崗位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筆試,滿分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綜合知識。
(2)根據疫情防控情況適時確定考試時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考試時間安排:上午9:00-11:00專業基礎知識筆試。
根據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員名單,成績相同一起進入面試;人數未達到1:2的,所有參加筆試人員均進入面試。
2.資格復審
面試進行前,本院對擬參加人員進行資格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3.面試
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面試滿分為100分,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聘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以及言行舉止、邏輯思維、心理抗壓等能力。面試合格分數線為60分,不滿60分的為不合格,不再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將考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按規定的比例計算出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則以筆試成績高的排位在前。
(三)體檢
根據總成績排名,按計劃招聘人數從高分到低分1:1比例等額確定體檢對象。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有關體檢標準執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報考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四)考察
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環節。考察內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現實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重點考察報考人員是否存在不得報考的情形,核實被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五)人員遞補
報考人員放棄體檢、考察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聘用造成崗位空缺的,從報考本單位同一職務序列符合條件的下一名次人員依次遞補。
(六)公示與聘用
根據體檢及考察情況,由院黨組研究確定擬聘用人選。擬聘用人選將通過湖州人才網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聘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五、其他事項
(一)工作經歷計算至2020年7月23日,戶籍以2020年7月23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二)報名時,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三)報考人員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已辦理錄用手續者取消錄用,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不足1:3的,則相應核減崗位。
(五)考生應保持通訊工具暢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無法聯系導致不能參加下一步招錄程序的,視為放棄。
(六)咨詢電話:
南太湖法院政治部:0572-2118090;
新區黨群工作部:0572-2702231;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七)本次招聘未盡事宜,由湖州南太湖新區黨群工作部會同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湖州南太湖新區黨群工作部
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