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池州石臺縣人民選任陪審員34人公告
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結合石臺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石臺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石臺縣司法局、石臺縣人民法院、石臺縣公安局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公開選任一批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本次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34名。
二、資格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選任方式
1.隨機抽選:石臺縣司法局會同石臺縣人民法院、石臺縣公安局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逐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愿的候選人填寫《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登記表》(附件1)。從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中隨機抽取22名擬任人選。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民,可向石臺縣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附件2)。
3.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須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薦人需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附件3),單位或基層組織出具推薦意見。
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擬選任人民陪審員數額為12名。個人申請或組織推薦人數超過擬選任人數的,在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隨機抽選任命人選。
四、報名方式
1.報名條件及推薦所需材料
(1)《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或《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兩份,(表格可以到縣司法局或轄區司法所領取)。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4)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張及電子版。
2.報名及推薦時間:2018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上午8:30—11:30 下午3:00—5:00(休息日除外)。
3.報名地點:縣司法局或轄區司法所。
五、資格審查
石臺縣司法局會同石臺縣人民法院、石臺縣公安局對隨機抽取的居民、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
六、社會公示
石臺縣司法局會同石臺縣人民法院、石臺縣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七、提請任命
根據審查結果,由石臺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石臺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任期為5年,一般不得連任。
八、通知公告
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并將任命名單抄送有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告。
九、公開宣誓
經石臺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石臺縣人民法院會同石臺縣司法局組織。
十、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負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十一、紀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石臺縣人民法院會同石臺縣司法局查證屬實的,由縣法院院長提請石臺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條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3項、第4項所列行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石臺縣司法局、石臺縣人民法院、石臺縣公安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