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三峽大學引進人才招聘公告
一、引進拔尖人才待遇政策
引進院士、千人計劃、長江學者、省部級以上專家等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等,住房、安家費、科研配套經費等標準按《三峽大學高層次人才全球招聘方案》和《三峽大學首屆青年學者論壇參會支持措施方案》執行,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
二、引進高級職稱且博士待遇政策
引進博士研究生且教授(含相當職稱,年齡不高于40周歲),和博士研究生且副教授(含相當職稱,年齡不高于35周歲),近三年學術成果水平高于A檔者的引進待遇,經學術水平認定,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
三、引進博士研究生待遇政策
(一)學術水平分檔標準
分檔 | 理醫類 | 工科類 | 人文社科類 |
A檔 | 在SCI一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在SCI二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3篇;或在SCI一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且SCI二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 | 在SCI一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在SCI二區及以上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在SCI三區及以上或A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3篇,且SCI二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在SCI、EI收錄期刊論文、A級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5篇,其中SCI三區以上學術期刊發表論文3篇。 | 所發表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1篇;在SSCI、A&HCI、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在SSCI、A&HCI、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且在CSSCI期刊(不含擴展版)或EI源刊上發表論文3篇;或在CSSCI期刊(不含擴展版)或EI源刊上發表論文6篇。 |
B檔 | 在SCI一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在SCI二區及以上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 | 在SCI二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SCI三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 篇;或在SCI、EI收錄期刊論文、A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3篇,其中SCI三區以上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 | 在SSCI、A&HCI、SCI收錄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或在CSSCI期刊(不含擴展板)或EI源刊發表論文共4篇。 |
C檔 | 在SCI三區及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在SCI二區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 | 在SCI三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在SCI、EI收錄期刊論文、A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 | 在CSSCI期刊(不含擴展版)或EI源刊上發表論文2篇 |
說明:
應屆博士的成果區間按博士期間認定,非應屆博士成果區間原則上按照近3年來認定。所有論文要求為本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SCI以中科院最新JCR小類分區為標準。A級期刊詳見《三峽大學自然科學科研項目級成果分類與認定辦法》。
(二)人才引進待遇
分檔 | 安家費 | 配偶安置待遇 | 科研啟動費 | 博士補貼 | 提高待遇 |
A檔 | 40萬元 | 不安置配偶 | 自然科學3萬元;人文社科1萬元 | 每人2.4萬元,按月發放2年 | 3-15萬元 |
25萬元 | 配偶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可申請安置。 | ||||
B檔 | 30萬元 | 不安置配偶 | |||
C檔 | 20萬元 | 不安置配偶 |
對于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成果達不到C檔標準,經學院學術委員會充分論證,確為學院急需引進的,確定為D檔,給予15萬元安家費予以引進,引進D檔人數不得超過所在學院當年博士引進數量的20%。
安家費在引進當年兌現引進待遇的50%,三年內購房時兌現剩余的50%或第二年兌現30%、首聘期考核合格后兌現剩余的20%。
2、提高待遇:3-15萬元
(1)畢業院校為世界排名前50位(排名以2017-2018年《泰晤士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行榜》為準)者追加安家費10萬元;排名100位以內者追加安家費8萬元;排名200位以內者追加安家費6萬元;排名300位以內者追加安家費5萬元,海外院校畢業者追加安家費3萬元;按就高原則追加,不累加。
(2)具有博士后工作經歷者,追加安家費5萬元。
3、配偶安置待遇
學術水平等級為A檔者,且配偶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可享受配偶安置待遇,安家費按25萬元標準執行。
對于配偶已在本市國家機關、事業等單位任職的,不予安置。
4、科研啟動費:1-3萬元
自然科學3萬元/人,人文社科1萬元/人,資助期3年。每年年初預算劃撥到相關學院,由學院審批管理。
5、博士津貼:每人2.4萬元,按月發放2年。
6、租房補貼
校內無住房或過渡房者享受租房補貼2年,租房補貼標準1000元/月;入住校內過渡房者,自入住當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補貼。
7、雙博士引進待遇
(1)如夫妻雙方均為博士,且雙方均符合我校人才引進計劃和政策要求,兩人分別按對應分檔安家費+提高待遇+科研啟動費兌現待遇。
(2)如夫妻雙方均為博士,但僅一方符合我校人才引進計劃和政策要求,另一方不符合。符合的一方按對應分檔安家費+提高待遇+科研啟動費兌現待遇兌現待遇。另一方作為配偶安置,不享受引進待遇。
以上基本待遇和提高待遇對應服務期為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