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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發市區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北京日報 2018-01-24 10:48:54
  原標題:北京市區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關于印發《北京市區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北京市區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2018年1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宣傳思想文化系統、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研事業單位、公立醫院五個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區級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落實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干事的人心寒、不讓一線的干部失落、不讓帶“病”的人提拔的要求,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并重,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全市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六)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堅持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團結合作、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全局觀念、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實踐經驗豐富,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具有首都意識、堅持首善標準、富于首創精神,勇于擔當負責、勇于攻堅克難、勇于忘我奮斗,能夠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實際,聯系群眾,嚴于律己,廉潔從業,群眾基礎好。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意識,具有較豐富的黨務工作經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其他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一崗雙責”意識。擔任正職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領導科學發展、駕馭全局和處理復雜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和一定的專業水平,擔任黨組織書記的一般應當具有黨務和相應的管理工作經歷;
 
  (三)提拔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六級管理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擔任六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下一級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提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具體條件:
 
  (一)轉到五級管理崗位:現聘在專業技術正高級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副高級崗位上工作滿兩年;
 
  (二)轉到六級管理崗位:現聘在專業技術副高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中級崗位上工作滿五年;
 
  (三)轉到七級管理崗位:現聘在專業技術副高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中級崗位上工作滿兩年;
 
  (四)轉到八級管理崗位:現聘在專業技術中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初級崗位上工作滿五年;
 
  (五)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條件和資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提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必須從嚴掌握,在作出任職、聘任決定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采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或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其他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方式進行。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確定,結合實際簽訂聘任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公開選拔(聘)面向本區進行,競爭(聘)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單位本系統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聘);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聘)上崗。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加強分析研判,突出政治標準,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民主推薦和征求意見等情況,確定考察對象。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把好政治關、品行關、廉潔關,嚴格落實“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齡”等取人偏向,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四條 提任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六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其聘期應當與任期相銜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將政治導向和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主要包括政治責任、事業發展、服務成效、人才培養、安全穩定、廉潔從業、黨的建設等方面,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單位實際研究確定。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基礎上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年度目標。年度目標應當以簽訂責任書、制定工作計劃、在聘用合同中載明等形式確定,做到可落實、可檢查、可考核。
 
  第十九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正職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不涉密的應在單位內公布。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完善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敢于擔當、真抓實干、積極作為。
 
  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評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不同類型、行業事業單位特點,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依據、以工作績效為重點、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采取領導評議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行業、崗位的要求自行制定考核辦法,明確具體標準、要素以及考核內容的權重劃分,切實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二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確定年度考核結果要以平時考核結果為基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應在平時考核結果好的人員中產生。年度考核實行量化計分的,平時考核應占一定權重。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平時考核結果可采用評語、分數、排名或者劃分等次等形式確定。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四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納入各級黨委(黨組)和行業主管部門教育培訓計劃,結合區域和行業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領導人員理論培訓、專業培訓和任職培訓,著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提高領導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注重加強實踐鍛煉,采取交流任職、掛職鍛煉、輪崗等方式,注重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表現突出、群眾公認、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人員,有計劃地安排到基層一線和困難艱苦的地方經受鍛煉、砥礪品質、提高本領。
 
  第二十六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加大推進同類別、同領域事業單位交流力度,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定期研究提出領導人員交流工作意見,對重要崗位和綜合素質好、有培養前途的領導人員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第二十七條 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對工作特殊需要的優秀校長、院長、所長等可以延長任職年限,不搞一刀切。
 
  第二十八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條 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旗幟鮮明地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激勵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新時代積極擔當作為。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一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人員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執行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規辦事,履行職責,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加強日常管理監督。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防止“帶病提拔”、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民主決策和監察監督約束機制。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推進和規范事務公開,鼓勵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主動接受職工、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六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加大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人員力度,切實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三十七條 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嚴格執行領導人員任期有關規定,領導人員達到任期年限、最高任職年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手續。
 
  第三十八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或者受到責任追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三十九條 領導人員因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一般應當免職。
 
  第四十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或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無法履行現職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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