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積累:刑法之數罪并罰原則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12-28 15:00:12
法律常識是行測常識判斷中的一類知識點,中公教育專家在此給大家簡單介紹數罪并罰的基本概念。數罪并罰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律考核中的一個常考點。所謂數罪并罰,顧名思義就是一個人犯了多個罪,在分別定罪量刑以后進行合并處罰。在我國刑法規定中,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的,是典型的數罪并罰的類型,但是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屬于數罪并罰的類型。
對于數罪并罰的原則,綜合各國的規定來講,主要有以下幾種:
吸收原則:數罪中有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這種情況下,其它的主刑被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吸收。例如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死刑三個主刑,這時對甲只需要執行死刑即可。
并罰原則:行為人犯有多個罪,被判處多個主刑的,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來確定執行的刑罰。例如乙被判處5年、8年、10年三個有期徒刑,按照并罰原則應該在10年以上,總和刑期23年以下確定最終的執行刑期。
限制加重原則:除無期徒刑和死刑外,規定了最后執行刑期最上限。
混合原則:即上述幾種原則按照不同的情況加以使用。
我國刑法就采用了混合原則。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根據這一條的規定我國采取的是混合原則。
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對于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處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例如甲被判有期徒刑8年,執行4年后發現其在被判決之前還犯有盜竊罪,按照規定其盜竊罪應被判4年。對于甲的處罰應該按照并罰原則在8年-12年之間確定最后執行的刑期,假如確定最后的刑期為10年,應把已執行的4年減掉,即10-4為6年,也就是還需要執行6年。
而對于判決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我國《刑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例如甲被判刑8年,在執行4年后又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那對于甲的處罰應該是先把8年減掉執行的4年,還剩4年與新罪被判的4年合并處罰,即應在4-8年之間確定對甲的執行刑期。
上述就是我國《刑法》中有關數罪并罰的相關規定,對于這個考點在考試中一般是以客觀題的形式出現,有時候會以簡單的案例來考察,只需要學會換算即可解決這個問題。
例題:張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間張某不積極改造而是經常違規違紀。在對張某執行刑期6年后,張某有一次與獄友打架導致獄友重傷,后因此張某又被判刑6年。請問對張某剩余的刑期應該為幾年?( )
A.5年 B.11年 C.8年 D.12年
【答案】C。解析:張某因故意殺人被判處10年,在刑期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該按照我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先將已執行額刑期減去,再把剩余的刑期與新罪的刑期合并處罰,即對張某的判刑應在6-10年之間確定,故本題答案為C項。
免費學習資源(關注可獲取最新開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