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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八大考點積累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12-07 16:16:31
  2017年最新民法總則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此,了解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重要變化之處十分必要,這也將是2018年事業單位考試中法律常識的熱點。為此,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m.linusblanket.net)就這次民法總則的八大亮點整理出來,希望對各位考試備考法律常識部分有所幫助。
 
  離婚彩禮該不該退有說法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解讀:雖然法律中對于“彩禮錢”這部分財產并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時,可以適用當地的習慣,但是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就是不可以違背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就是說,如果當地有“離婚退彩禮”的習慣,那么法律上也會給予支持。下面是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按照以前的民法通則,胎兒和死者是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而是在法外保障條款給予胎兒在遺產繼承保留一份,但是根據這次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為8周歲
 
  《民法總則》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兒童較過去日漸早熟,這次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周歲改為了8周歲,意味著從今年10月1日起,8周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著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民法總則》第36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解讀:近年來虐待兒童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總則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雇”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個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解讀:個人信息的泄露,導致了電信詐騙時有發生。這次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
 
  Q幣等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傳統觀念里,Q幣、游戲裝備,都是虛擬的東西,雖然也不乏游戲粉們花RMB充值購買,但仍然不能與RMB等同。但是近年來,不少人出高價尋找游戲升級代練,購買Q幣,讓我們看到游戲裝備這種虛擬的財產也能真的轉換成RMB。這些能換錢的Q幣、游戲裝備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告訴我們,這個當然可以有!換句話說,我們有了更大范圍的財產保護法。
 
  做好事救人者合法權益受保護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此前因為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讓人們不禁感嘆“好人難做”。這次《民法總則》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譬如:(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訴訟時效改為3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讀:民事訴訟時效由原來的2年,改為3年。特別是對于債權債務糾紛來說,是個利好的消息。讓更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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