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出臺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政策
來源:衢州日報
2017-09-05 11:48:53
原標題:我市出臺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政策
繼續繳納社保、公積金
《細則》規定,離創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離創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可由所在單位、企業和離創人員三方約定繼續繳納。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按照《細則》,所在單位從協議簽訂離崗時間次月起停發離創人員工資、補貼、獎金等收入待遇,檔案工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調資政策進行調整。
此外,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在職兼職、創辦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到專業領域相近的衢州企業兼職或在衢州在職創辦企業。科研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業取得的成績可作為其職稱評聘、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
離崗期限內保留人事關系不變
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若確有需要,最多續簽一次,兩次離崗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
離創人員在離崗期限內,保留人事關系不變。在離崗期間,出現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齡。離創人員所在單位遇有擬撤銷、合并、轉制等改革情況,所在單位應通知離創人員提前返回參與改革。
離創人員在離崗期間,與所在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離崗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技術應用、成果轉化等業績,作為其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離創人員離崗前所聘崗位,不占所在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返回所在單位工作時,若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繼續繳納社保、公積金
《細則》規定,離創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離創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可由所在單位、企業和離創人員三方約定繼續繳納。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按照《細則》,所在單位從協議簽訂離崗時間次月起停發離創人員工資、補貼、獎金等收入待遇,檔案工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調資政策進行調整。
此外,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在職兼職、創辦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到專業領域相近的衢州企業兼職或在衢州在職創辦企業。科研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業取得的成績可作為其職稱評聘、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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