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勵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帶薪創業6種模式可選
來源:新華網
2017-07-07 11:05:33
原標題:北京鼓勵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帶薪創業” 6種模式可選
在人社部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出臺3個多月后,昨日,北京市人社局發布《關于支持和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對市屬高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六種模式”下的創新創業,集中出臺組合式支持政策。
6種模式鼓勵當“創客”
3月22日,人社部公布《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4項支持政策。未來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此次北京出臺的實施意見指出,實施支持政策旨在破除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壁壘,啟動專業技術人才“共享”新機制,進一步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實現“出得去、回得來、用得活、管得好”,助力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著力打造北京發展新高地。
北京本次集中出臺的組合式創新創業支持政策,明確了支持和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六種模式”,即: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在崗創業,到企業掛職,參與項目合作,離崗創業。
創業內容須與本專業相關
實施意見對可以享受支持政策的人群進行了劃定,創新創業的人員范圍,是以高校、科研機構為主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領導人員辭去領導職務的,從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廣轉化能力的管理人員,都可以離崗創業,充分發揮高校、科研機構人才和科技資源優勢,加快科技創新。
北京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立醫院所屬的科研機構中擁有科研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高職院校、中專技校等職業教育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也適用于該政策。
這位負責人強調,創新創業內容必須與自身的科研成果相關,必須以科研成果轉化為目的,否則不適用該實施意見。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長陳蓓說,該實施意見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高校和科研機構科研成果轉化效率。“以前從事科研轉化人員,往往是業余工作者,在私底下搞成果轉化,今后要支持他們搞,并且建立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制度體系。”陳蓓表示。
持續跟蹤防止“吃空餉”
新政為事業單位創新創業人員創造了幾乎“無門檻”的便利條件,但是否會增加用人單位的財政負擔呢?
陳蓓告訴記者,新政的實施確實可能增加用人單位人力成本,但是鼓勵創新就要義無反顧,創造最好的環境。而且,一旦有科技成果通過創新創業轉化成功,收益中的一部分會反哺原單位,帶來收益。“用人單位要把目光放遠,支持力度越大,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陳蓓同時提醒,為防止“吃空餉”,對每一個創業人員都要采取嚴格規范的管理,例如規范程序、完善協議、持續跟蹤等。“在這種新形勢下,更難的問題留給了人事管理人員,要建立開放有序的、符合創新創業管理需求的新型管理模式,避免因管理不善、跟蹤不及時,造成人員失聯和吃空餉,導致一活就亂、一活就散。”
對于事業單位人才流動制度,陳蓓認為,人才流動一直以來都不是很通暢,柔性流動并不頻繁,人才作用發揮并不充分,從事專業技術人才的崗位成果轉化工作,也存在諸多不足。
陳蓓表示,新政就是要“變暗為明,變堵為暢,變單一為多元”,事業單位要懷有大格局,對人才流動持開放態度,激發和激活專業技術人員的創新活力。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表示,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一系列新政策,是對過去管得過多、過死的舊有人事管理制度的一個改革。“改革就是破舊立新,下一步,應該針對新情況相應完善相關制度,在鼓勵支持這些人創新創業的過程中規范其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管理的關系。”蘇海南說。
焦點
1 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基本工資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長陳蓓表示,新政要讓各類人才“用其才、得其利、創其富”,充分保障創新創業人員的收益。實施意見明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在崗創業等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兼職取酬,獲得成果轉化的收益。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原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協商后,可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同時,離職創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中單位繳納的部分,也仍由原單位繳納。
陳蓓介紹,實施意見突破人才體制壁壘,打破對人才的束縛,真正實現人才不為所有、但為所用的“共享模式”。同時,組合式支持政策明確詳盡,讓專業技術人員在創新創業時輕裝上陣,再無后顧之憂。
2 創業業績作為職稱評審重要依據
關于創新創業人員的考核,實施意見也有細化措施。
實施意見指出,高校和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有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及離崗創業的打算,只需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與單位簽訂協議后即可創新創業。
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可以作為創業人員職稱評審、崗位晉升、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與其他在職人員一樣,創業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等級晉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創新創業人員的后顧之憂。
為了順利實現這一條件,創業人員在開展創業活動之前,需要與原單位簽訂協議,約定好各類事項,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創業期間,創業人員不能與原單位“失聯”。實施意見指出,離崗創業人員應每年向原單位報告創業情況,作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如果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原單位,原單位可依據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3 事業單位可特設崗位招創新人才
實施意見既鼓勵人才“走出去”,也支持“引進來”,暢通了人才進、出事業單位的通道,破除了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建立了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社會間的雙向流動機制。
不僅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走出去”創新創業,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流動崗位或特設崗位,聘用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到本單位兼職(工作)。對急需緊缺人才,事業單位可以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實施意見指出,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對特設崗位聘用人員可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
4 創業不成功可返回原單位
實施意見為創新創業人員建立托底機制,一旦創業不成功可以選擇返回原單位,仍按本人的專業技術職務進行相應的崗位聘用。即使已經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動到企業,原單位有空缺崗位時,離崗創業人員如果愿意返回原單位且符合聘用條件,可按規定優先錄取。
創業期間,個人如果自愿流動到兼職單位或所創辦企業的,原單位應該按規定為專業技術人員辦理解除合同等手續,保障其順利流動。
創新創業六模式
兼職創辦企業
是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團隊的科技成果,在業余時間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兼職。
在職創辦企業
是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職創辦企業。
在崗創業
是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專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讓本單位的科研人員進行應用技術研究、項目開發與技術合作、成果推廣轉化,與企業進行產業化合作等工作。
到企業掛職
是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按照創新創業要求和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的需求,與企業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及轉化平臺和機制,選派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
參與項目合作
是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按照創新創業要求和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的需求,與企業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及轉化平臺和機制,選派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項目合作。
離崗創業
是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技人員,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是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工作。離崗創業期限一般為3年,因特殊需要延長到5年。(見習記者 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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