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處分工作意見出臺
來源:新華社
2017-07-06 13:34:01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記者徐博)記者4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經商中組部、監察部,人社部近日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來,部分地方和單位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出臺意見是為了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于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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