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職創業亦需監管
來源:中國商報
2017-04-13 16:36:36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4項支持政策。其中最引人關注的,便是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保留人事關系3年,且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也就是留職不停薪。隨后,各地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
那么,為什么要出臺文件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哪些專技人員可以參與其中,創新創業期間采取怎樣的人事管理政策?
明確4項支持
通過這些規定,既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技人員積極參與創新創業,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意見適用范圍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技人員。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業單位的專技人員,符合不同創新創業方式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請。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體現在:采取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等方式的,所到企業應與事業單位業務領域相近;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須與本人在事業單位所從事專業相關;離崗創業的,須離崗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
人社部表示,通過這些規定,既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技人員積極參與創新創業,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對事業單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都不在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的范圍內,以避免出現規避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的行為。
按照人社部的解讀,所謂4項支持政策主要指,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的,其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滿,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期限;專技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愿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的,其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技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與專技人員、相關企業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的,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繼續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的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
在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的,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創新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設置流動崗位,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意見的發布解除了事業單位人員創新創業的后顧之憂,起到了“托底”的作用,有利于讓專業技術人員到市場上打拼,同時,離崗創業有一個期限,期滿后返崗,也避免出現離崗后創業不成面臨失業的問題。
各地政策持續落地
在離崗創業創新期限方面,該意見給出的政策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而湖北省規定則是5年,即“離崗期限由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新創業人員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
近年來,部分地區在具體實踐中探索了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等多種形式,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在推動促進創新創業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據悉,目前國家支持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大多是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對象限于科研人員,但個別省市已放寬至所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如浙江寧波為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在2013年出臺的《關于允許高層次科技人才保留事業單位人事關系到企業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拓寬政策惠及對象,基本覆蓋了事業單位所有在編在崗科研人員,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消除創業的后顧之憂,讓科技成果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生產力。
浙江紹興近日還正式推出了《紹興市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細則》規定,全市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均可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研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創辦企業。
湖北武漢日前出臺的《武漢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實施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全市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專業技術人員,但不包括中小學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離崗創新創業的人員。
在離崗創業創新期限方面,意見給出的政策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而湖北省規定則是5年,即“離崗期限由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新創業人員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
按照寧波市的政策,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如果有需要可續簽一次,兩次離崗期限累計可達6年。政策還規定,離崗人員在期限內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單位繳納部分原則上由離崗人員所到企業承擔,也可由所在事業單位、企業和離崗人員三方另行約定。離崗人員創業創新期滿要求返回的,所在事業單位應按照其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
紹興市規定的離崗創業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離崗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不含工傷保險)由所在單位負責繳納,其中,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個人承擔,并向所在單位繳納。繳費基數參照所在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確保執行不走樣
公職人員離崗創業一定要避免追求“魚與熊掌”兼得,相關部門一定要履行好監管職責,對創業項目認真審查和把關。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出臺允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無疑會為當前紅火熱鬧的創新創業潮錦上添花。預計眾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將借著這一政策利好,紛紛投身到創業熱潮當中,這對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和轉型來說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當然,正如許多人擔心的,“留職不停薪”的政策,可能造成事業單位人手緊張、部分職員冒領空餉、不利于機構精簡等副作用。同時也有人擔心,有些關鍵部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才,其本身日常從事的就是技術管理相關領域,并且這些領域大多是涉及項目招投標等,一旦躍身“下海”創業,難保不會將其在職期間的權力資源延伸到項目領域,或者長期利用“公職資源”從事經營活動,這樣的亦官亦商顯然與政策初衷相悖。
對此,武漢出臺的政策便允許“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涉及事企分離的單位,其專業技術人員擬到該單位所創辦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這一規定也是對此次國家意見的一個突破。據悉,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存在部分事企分開的事業單位,武漢市環保局、水務局等部門都提出允許享受離崗創業政策。考慮到為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順利實施,穩慎做好人員分流安置,武漢市規定該類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照執行離崗創業政策。
此外,目前對于公職人員離職后的監管制度并不完善,如公職人員離職后可以變相進入企業管理層,與企業產生關聯。如果背后暗藏著權錢交易,不僅會造成社會職業資源的分配不公,更會助長不良風氣。因此,公職人員離崗創業一定要避免追求“魚與熊掌”兼得,相關部門一定要履行好監管職責,對創業項目認真審查和把關,防止以創業為噱頭貪占公共利益的虛假創業行為對當前支持創新創業政策造成不利影響。
要有效遏制這些問題,需要相關單位加強人事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及時公開情況鼓勵相互監督,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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