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19:52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行政強制法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一、什么是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二、行政相對人面對行政強制的權利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一)種類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三)特殊程序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上述一般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四、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一)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執行權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依照規定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
(三)代履行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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