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19:00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行政許可法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一、行政許可的范圍
(一)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一般許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
2、特許: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
3、認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檢驗檢疫檢測: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設立登記: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不需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的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享有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四、行政許可的決定期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免費學習資源(關注可獲取最新開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