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編辦:分類定位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來源:中國財經報
2017-01-12 10:26:43
財政部、中央編辦日前就《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改革的總體目標以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為重點、以2020年為時間節點,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在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中的分類定位。
《意見》明確,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于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待明確分類后按上述定位實施改革。
為什么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于承接主體?財政部、中央編辦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根據現行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因此,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強調其行政職能屬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功能定位是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共公益服務的主體,與行政機關性質不同,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從承接主體角度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事業單位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根據其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因此,作為政府舉辦并保障經費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公共服務職責。如果允許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職責。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現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暫時難以滿足相關公共服務需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相關服務作為補充。
按照《意見》要求,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將財政撥款方式改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托給事業單位并實行合同化管理。積極推進采用競爭擇優方式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逐步減少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直接委托的購買服務事項。
對此,財政部、中央編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是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不適宜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負有根據其財務收支狀況,給予財政經費補助的責任。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提供相關領域公共公益服務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時,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既利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順利推進,也利于原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得到穩定供給。
需要強調的是,實行直接委托只是推進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階段性措施,具體實施中,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節奏,統籌制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步驟,堅持有序推進、穩健操作,防止急于求成,出現執行政策走樣。二是在將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改為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要協調推進事業單位內部機制改革,防止“換湯不換藥”,簡單將財政撥款改為直接委托購買,或借用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擴大事業單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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