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
來源:最高法、最高檢
2016-11-08 15:43:30
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民法院、檢察院: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要求,不斷優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干部隊伍結構,提高整體素質,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發[1999]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特別是切實做好中央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加專項編制后的補充人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行統一招考制度,切實嚴把進人關
實行省級統一招考制度,對于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嚴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人關,確保進人質量,具有重要作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錄用工作人員實行省級統一招考提出了明確要求。自本通知下發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補充工作人員,一律實行省級統一招考,除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外,其他機關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自行組織招考。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補充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與該職務層次相當的初任法官人選、初任檢察官人選,必須按照"凡進必考"的要求,采取公開考試與嚴格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錄用。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免考的"口子",也不能隨意調入,違規進人。今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系統補充工作人員,除中央有明確規定外,必須通過統一錄用考試。
二、堅持考試錄用標準,規范考試錄用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切實將優秀人才吸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來。
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同職位的報考條件要作出不同規定。報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規定的條件。報考擔任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人員,還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的擔任法官、檢察官的條件,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根據當地法院、檢察院人員需求情況,可以適當放寬對這類報考人員的年齡等資格條件限制。司法警察和書記員的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中,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察、體檢、審批、公示、錄用和試用等程序和方法,要嚴格按照國家考試錄用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
考試內容要根據職位要求分類設置。筆試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類。公共科目筆試的組織實施和合格分數線的確定,由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負責。專業科目筆試由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合格分數線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商同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確定。
已經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報考人員,可以免考專業科目,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筆試合格分數線。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或者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需要簡化考試內容和程序的,應當報經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批準。
三、嚴格審批制度,確保新錄用人員質量
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主管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地市級以下黨委組織部門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和省級黨委組織部的要求,負責本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考試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必要時,黨委組織部門可視情況將部分考務工作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實施,或者會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一并組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內的各類黨政機關的考試錄用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錄用計劃,要報經考試錄用主管機關審批。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地市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的錄用計劃,在征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后逐級上報,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審核匯總后,連同其本院機關的錄用計劃一并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錄用計劃確定后,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對考試、考察和體檢后確定的擬錄用人員,應當進行公示。經公示不影響錄用的報考人員,分別填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錄用表》、《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錄用表》(見附件),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的錄用名單,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地市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的錄用名單,由地市級黨委組織部門匯總并分別經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后,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錄用表經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審批后,存入本人檔案,作為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身份的合法證明。今后,凡是沒有通過統一招考取得合法身份的人員,一律不予任職,不予核發工資,也不得在黨政機關干部隊伍中交流。
四、加強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考試錄用工作水平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高度重視考試錄用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要認真受理群眾檢舉、申訴和控告,并按照管理權限妥善處理。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實行公務回避。
要加大對考試錄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報考資格的人員,一經發現,應取消其報考資格。對不按照編制限額、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程序錄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錄用主管機關可以宣布錄用無效或者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上述問題時,可以建議錄用主管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對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共中央組織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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