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進、管、出”
來源:人民日報
2015-06-04 16:57:00
規范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進、管、出”
——中組部負責人詳解《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日前,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此,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采訪,就《管理規定》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管理規定》?
答: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國有事業單位110多萬個、工作人員3000多萬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在推動公益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規定》可以說是“中央有要求、現實有需要”。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事業發展,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決策部署,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事業單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面對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規制度建設為抓手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目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有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中央企業有《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長期沿用黨政機關干部的模式,沒有形成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政策法規體系,亟須填補空白。
《管理規定》作為第一個專門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是黨的組織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規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大舉措,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發實施,對于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提高公益服務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制定《管理規定》有哪些主要考慮?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我國事業單位行業眾多、類型復雜,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對領導人員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顧個性差異。基于此,我們制定《管理規定》,總的考慮是按照“先整體立規、后行業完善”的思路,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先制定涵蓋“進、管、出”環節的《管理規定》(即管總的“1”文件),對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由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研究制定體現行業特點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省區市黨委制定市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即“X”文件),進一步提出符合行業和當地實際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四點:一是認真貫徹中央新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好干部標準,體現“三嚴三實”和“四有”要求,強化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從嚴管理干部,樹立正確用人導向。二是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立足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從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發展出發,提出符合事業單位實際的管理原則、基本條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任職資格條件不明確、用人機制不靈活、日常管理不規范、監督約束不到位等問題,積極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四是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統一。認真總結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實踐經驗,積極吸收借鑒其他領域領導人員管理有效做法,搞好與《干部任用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的銜接,保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宏觀管理的有機統一。
《管理規定》共9章40條,對領導人員管理“進、管、出”各個環節作了規范。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要求和原則以及組織實施主體等。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對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作出規定。第三章選拔任用,明確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提出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第五章考核評價,對考核的類別、重點內容、等次及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對培養教育、交流、后續職業發展、收入分配和表彰獎勵等作出原則規定。第七章監督約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確監督主體、監督重點和具體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機制等。第九章附則。
問:《管理規定》將黨管干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基于哪些考慮,是如何體現的?
答: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黨的執政骨干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支隊伍管理同樣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既是實現和加強黨對事業單位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順利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堅強組織保證。為此,《管理規定》明確把黨管干部原則作為領導人員管理的首要原則,用于統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并將其貫穿到管理目標、管理任務、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個方面。《管理規定》明確提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領導人員管理職責,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嚴格把關,并切實落實好教育培養、監督約束等方面的職責任務。
問:《管理規定》在任職資格條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改進選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任職資格條件是用人導向和用人標準的集中體現。《管理規定》認真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結合事業單位特點,把好干部標準和有關要求細化為領導人員的具體任職資格條件。在任職基本條件上,《管理規定》注意兼顧共性要求與個性特征、一般崗位與特殊崗位,比如,對所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強調要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等要求。對其中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提出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對正職領導人員,提出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在任職基本資格上,對從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分別設置了相應的資格要求,其中,對從管理崗位提任的,參考《干部任用條例》和崗位設置有關規定,明確文化程度、工作經歷、任職年限等要求,與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資格搞好銜接;對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領導職務開辟任職通道,作出原則規定。
在選拔任用方面,《管理規定》主要對領導人員的選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規定,考慮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贅述,只提出參照《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關于選拔方式,《管理規定》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確對擬任人選,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聘(爭)上崗和公開選聘(拔)等方式進行,同時考慮到一些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是本行業、領域領軍人才,需要面向全國甚至全球選拔,在總結一些地方和行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選拔領導人員。在任用方面,《管理規定》提出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為進一步轉換用人機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對行政領導人員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問:為什么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促進領導人員忠于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過程中,各地各部門普遍贊同推行這項制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關于任期目標設定,由于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工作內容千差萬別,只作了原則規定,提出任期目標內容應當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同時把任期目標與考核評價相掛鉤,以推動領導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期目標任務,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問:《管理規定》提到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問題,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制度措施?
答: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專設一章,以遵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成長規律,體現中央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關心。對職業發展,主要從完善培養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勵支持后續職業發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比較薄弱,參加培訓機會少、培訓針對性不強、知識技能更新慢等問題,還有個別領導人員存在重專業不問政治、黨的意識淡薄等傾向。對此,《管理規定》從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煉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目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與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不夠通暢,同一行業、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也不夠。對此,《管理規定》提出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對統籌推進“三支隊伍”交流、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作出規定。再比如,對于后續職業發展問題,現實中,許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前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他們退出領導崗位后,為繼續發揮其專長,《管理規定》提出,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
問:《管理規定》在落實從嚴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治國理政的鮮明特征。中央強調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貫穿到干部管理全過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人、財、物方面有較大的決定權、支配權,而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三重一大”決策監督不夠,部分行業和領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必須加強對這支隊伍的從嚴管理。
考慮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國家公職人員,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措施同樣適用,為此《管理規定》把中央關于干部管理監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結合事業單位特點作了梳理整合。《管理規定》明確了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把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監督的重點內容;強調要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通過完善這些監督措施,致力于織牢扎緊從嚴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制度“籠子”。
問:中組部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有什么具體部署?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貫徹執行。關于《管理規定》的學習貫徹,中組部將印發通知,對各地各部門學習貫徹工作提出要求。同時,還將召開座談會,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作出部署;舉辦培訓班,對省里和中央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幫助大家準確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高度重視《管理規定》學習貫徹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學習培訓,嚴格執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盛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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